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,家庭暴力指的是「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」。
「家庭成員」包括:
‧配偶或前配偶。
‧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
(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,即屬此類)
‧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‧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
『身體上不法侵害』指的是:
例如虐待、遺棄、押賣、強迫、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、濫用親權、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、傷害、妨害自由、性侵害…等。包括有鞭、毆、踢、捶、推、拉、甩、扯、摑、抓、咬、燒、扭曲肢體、揪頭髮、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。
『精神上不法侵害』指的是:
言詞虐待:用言詞、語調予以脅迫、恐嚇,以企圖控制被害人。如謾罵、吼叫、侮辱、諷刺、恫嚇、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、揚言使用暴力等。
心理虐待:如竊聽、跟蹤、監視、冷漠、鄙視、羞辱、不實指控、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。
性虐待: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、逼迫觀看色其影片或圖片等。 |